鹤岗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

2021-12-10 10:41

鹤岗市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广泛倾听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使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好的执政为民,更全面的公开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监督员的聘请

第一条 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原则上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等。属兼职义务监督员,每个单位可聘请510人。

第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聘请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知法律法规;

(二)关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判断能力;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公正廉洁,群众信任,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正义感;

第四条 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与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通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政务公开的有关情况,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义务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聘任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一年一考评,好的给予表扬,以资鼓励。不能很好履行义务监督员职责,确实不称职的,给予解聘,另行聘用。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务公开内容,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

(四)监督和帮助各单位、各部门正确行使权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反馈和传递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活动:

(一)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每月组织义务监督员集中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内容是:学习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等。平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二)出席全市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三)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或座谈会,认真听取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支持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义务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本单位,本部门解决问题的情况和研究制定的措施及时反馈给义务监督员,以便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监督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务公开有关文件和规定;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三)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真实准确;

(四)遵守政务公开有关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

(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为义务工作者,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被聘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与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及时通报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工作开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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