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10-12 10:29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全面提高我市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4元,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9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城市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9632元/人年提高到19728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16704元/人年提高到16800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13752元/人年提高到13848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1496元/人年提高到12372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9780元/人年提高到10752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8280元/人年提高到9468元/人年。
  三、实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活动的具体举措,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落实责任,尽快完成提标工作。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确保由本级承担的资金足额筹集到位。合理分配使用好中央、省、市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城乡低保地方匹配部分由市级、区级各50%负担;城乡集中特困供养地方匹配部分由市级负担;市外城乡集中供养和城乡分散供养地方匹配部分由区级负担。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好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每月10日前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萝北县、绥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

解读文件:http://www.hgns.gov.cn/nanshanqurenminzhengfu/ca5e410b35014fe4a64f256111f6bc0f/202310/304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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