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岗市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4-11-05 11:41

鹤岗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鹤岗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鹤岗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1日


鹤岗市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鹤岗市律师资源优势,不断壮大鹤岗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黑龙江省调解条例》《黑龙江省推进律师调解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鹤岗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人民调解员资质条件

1.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及群众工作能力,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精通法律、恪守诚信;热心调解事业,擅长纠纷调处,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

3.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或有过政府法律顾问和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经历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律师事务所资质条件

设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二条 鹤岗市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负责建立《鹤岗市律师调解员名录库》,并在名录范围内指派律师调解员从事法律宣传、接待咨询、承办人民调解案件等活动。

第三条 调委会对律师调解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公开进行出入库选拔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律师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向调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调解员申请表(见附件);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三)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四)律师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调委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律师执业年限、资质、个人执业经历、个人政治面貌、执业特长、参与调解工作经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衡量,初步确定律师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在招募通知报名截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调解员名录候选名单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编制《鹤岗市律师调解员名录》予以公布,并到鹤岗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充实到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七条 对于符合人民调解要求的相关案件,由调委会进行指派。

第八条 律师调解员承办调解案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调解。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调解中立。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四)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五)调解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及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

第九条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系一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申请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申请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申请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主动回避;律师调解员回避后,律师调解员及其所在律所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申请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申请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第十条 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调委会将定期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律师调解员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于年度内承办案件较多、调解成功率较高的律师调解员,将纳入全市调解员专家库。

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依照《鹤岗市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鹤岗市律师协会向鹤岗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请领取案件补贴。

第十三条 鹤岗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每年度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将调解成功率较低、因个人原因承接案件较少、投诉较多的律师调解员调整出下一年度《鹤岗市律师调解员名录》。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律师调解员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调解申请表
视频解读:关于印发《鹤岗市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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