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鹤岗市民政局 鹤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21元,由每人每月6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9728元/人年提高到20076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16800元/人年提高到17148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13848元/人年提高到14196元/人年;将农村特困供养全护理保障标准由12372元/人年提高到13620元/人年,半护理保障标准由10752元/人年提高到11760元/人年,全自理保障标准由9468元/人年提高到10284元/人年。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三、政策依据
(一)根据《鹤岗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措施》(鹤办发[2021]9号)规定“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我市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30%确定”。
(二)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文件链接:https://www.hgns.gov.cn/nanshanqurenminzhengfu/c63277667d9d4106b90f5cf34ba6ff2b/202408/590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