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发〔2024〕13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
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鹤岗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市委、市政府《鹤岗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5年)》等规划部署,现就全市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作出如下安排。
一、重点工作
(一)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1.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1)结合本市机构改革,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完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规范统一。〔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机制,推进行政备案事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基于标准化“五级六十同”事项,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加强公共数据、社会数据统筹管理和应用,持续提升政务数据服务、管理能力。完善数字政府运营指挥中心功能,拓展政务服务增值服务,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之家(企业服务专区)”。〔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配合建立全省电子证照发证清单和用证清单,推进电子证照一体化、便利化应用。实现电子政务外网铺设全覆盖,有效衔接使用各领域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提升涉企行政服务效能。
(5)落实政企沟通常态化机制,加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项目)工作力度,持续开展“政商沙龙”活动,畅通服务企业“快速通道”和解决问题“绿色通道”,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等法律服务保障,加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精准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创新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企业、送服务、促发展”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发挥惠企政策服务平台作用,通过数据共享、依托算法模型,实现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推动更多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9)深入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参评年度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十佳案例”,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在全市复制推广。〔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围绕打造“六最”龙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13个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等试点工作,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业一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守信践诺专项行动,依法整治失信违诺、拖欠企业账款等损害企业权益行为。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办理市政府网站“我向市长说句话”网民留言,力争回复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4.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13)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小切口”保障“大民生”,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立法,注重“小快灵”立法,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努力打造精品立法项目。〔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做好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衔接,积极、有序抓好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将普法工作延伸至立法过程中,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好省司法厅在我市设立立法联系点的承接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15)制定《鹤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指引》,打造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模式,从源头上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精准识别文件属性、有序明确制发环节、有效把握权力边界。〔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防止降格发文、规避备案审查。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交叉互审机制,推动实现审查标准规范统一,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质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组织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9)根据国家和省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依据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6.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20)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刚性约束,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指导,制定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依法公开、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加强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2)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督办检查、跟踪反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督查报告质量,找准问题、研提建议,切实发挥督查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23)组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4)组织制定乡镇(街道)赋权事项清单,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评估。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鹤岗市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规范性审核实施办法》,规范涉企业行政处罚行为。制定《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构建“行政执法+公证”新模式,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标准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6)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推动在更广的领域实施到位、落地见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7)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备案审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8)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种类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9)加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0)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考核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8.着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31)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充实法制审核力量。〔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2)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机制,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和《鹤岗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问答手册》,指导乡(镇)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3)制定《2024年度鹤岗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聚焦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4)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政府、上级政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6)按省工作安排,做好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填报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7)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监督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9.有效整合多元监督形成合力。
(38)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整合各种监督形成合力,构建有秩序、分层次、多维度的监督制约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9)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监督引导工作。
(40)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组织开展同堂培训、庭审观摩等工作,共同推进诉源治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1)常态化开展行政败诉、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通报,强化典型败诉案例研讨,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
11.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4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畅通案件受理渠道,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加大听证审查力度,严格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3)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外脑”、专业“智库”作用。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做好释法明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4)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交流沟通和衔接配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5)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业务培训以及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推进矛盾纠纷行政预防化解。
(46)学习宣传贯彻《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落实“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48)围绕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进一步优化信访工作理念思想、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牵头单位:市信访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13.依法有效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49)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消防、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0)加强实战化演练,提升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制定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方案措施,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14.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
(51)加强宪法、民法典宣传,组织开展“送法进基层”系列主题活动,抓好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2)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和案例普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一行业一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持续深化“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4)以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法律明白人”培养为载体,深化法治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55)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偏远、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供给,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6)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专项行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更好满足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殊群体法律需求。〔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7)加强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加大执业监管力度,提升法律服务质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58)实施“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共建战略”,探索与省内外先进地市签订合作共建协议,聚力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打造一体化城际法律联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9)着力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探索与省内外高校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常态化教育培训。〔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0)加强涉外律师事务所扶持和发展。对接省内外涉外法律服务资源,搭建涉外法律服务对接合作平台,满足我市海外人员、企业日益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迫切需求。〔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保障。
17.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61)严格落实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考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机制。
(63)深化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工作,继续开展专题述法,推进“述、考、评、督、责”协同联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4)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照《鹤岗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起草、报送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5)对2023年法治建设实地督察单位开展“回头看”。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中选取一定比例对法治建设整体情况开展全面督察。对2023年度行政败诉案件中行政违法案件责任单位开展依法履职专项督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工作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市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细化、实化具体工作举措,全面运用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着力打造出更多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鹤岗实践经验与特色工作,全面擦亮鹤岗法治名片。
文件解读:https://www.hgns.gov.cn/nanshanqurenminzhengfu/ca5e410b35014fe4a64f256111f6bc0f/202408/590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