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2026-04-01 19:36 鹤岗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居民承受能力、企业运营实际情况,经市政府17届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用户范围

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由鹤岗三立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用户。

二、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计算,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部分(含144立方米),由1.8元/立方米调整至2.1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145-216立方米部分(含216立方米),由2.8元/立方米调整至3.15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超过216立方米部分,由5.8元/立方米调整至6.3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年度为计量周期,逐月累进的原则。水价计量周期为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量分档标准的跨年度不结转。水费收取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年度清算方式。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6.3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扣除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价格为7.8元/立方米。

三、相关政策

(一)本通知仅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及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在收费单据中单独列示。

(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1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0.2元/立方米)。

(三)以家庭常住人口数3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每户月增加用水量4立方米。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幼儿园、托育)、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参照其规定执行。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仍按《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26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6年4月1日前抄表量仍按调整前价格执行。此文件有效期5年,原《关于下发鹤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鹤价规〔2018〕1号)《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鹤价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鹤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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