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将不能用于办理本省工业产品许可证业务

2021-04-01 13:4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第三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规定,因黑龙江省质检院是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不能参与省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因此,从2021315日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将不再接受黑龙江省质检院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其他凡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受此限制。即:凡是本单位下属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不能用于办理许可证业务。鹤岗市局在办理省局委托下放的餐具洗涤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许可业务时,也要按照此规定执行,例如:鹤岗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餐具洗涤剂许可业务就不能接受鹤岗市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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