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民政府已完成省级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二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鹤岗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2024年1-7月,鹤岗市PM2.5浓度均值为25微克/立方米,目标值为24微克/立方米,完成年度目标存在风险。
二、整改目标:
全市PM2.5年均值浓度不高于24微克/立方米。
三、整改措施:
1.各县(区)政府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有效开展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控秸秆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
2.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涉气企业监管,保证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8个县(区)PM2.5平均浓度进行月排名,发现污染天气及时督导相关县(区)政府排查原因,落实整改。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有效开展垃圾禁烧管控工作及“文明祭祀”工作,严防垃圾焚烧等情况引发重污染天气。及时进行全面排查PM2.5上升原因,落实督促整改。
2.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有效开展道路扬尘管控,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现场查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并告知企业增强企业生态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发展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遇到紧急情况,配合市直部门通知超标企业及时限停限产。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区暂无超标排放企业。
五、公示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30日
六、受理部门:南山区人民政府
七、受理电话:0468-3354991
八、受理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18号
如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南山区人民政府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鹤岗市南山区委员会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
2025年4月17日